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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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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消防通道,拒不改正且不配合处理,罚款并拘留
智慧普法平台 / 济宁律师-济宁律师网-济宁知名律师 / 2026-06-24 14:35 / 阅读2次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2日,消防救援机构在对某高层住宅小区“私家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劝阻,告知周某“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要求其立即驶离。周某拒不配合驶离,随即将车熄火后径直停放在消防车通道上,准备离开。执法人员告知周某如果不配合整改,消防救援机构将对违法车辆进行强制拖移,代履行费用需由其本人承担,同时,将对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周某不顾执法人员的劝解,锁车欲离开。随后,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了强制拖移。在强制拖移过程中,周某用身体阻挡拖车,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执法人员与周某多次交涉要求其配合执法,周某拒绝挪车,也拒绝代为履行挪车。在公安机关民警到场后,多次警告周某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周某拒不配合,遂即对周某进行强制传唤。

  处理结果

  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结合周某拒不整改的违法情形,对周某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周某支付200元的代履行拖车费用。周某阻碍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对周某行政拘留八日。

  专家评析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一旦出现占用、堵塞、封闭的情况,将严重影响消防车的正常通行和灭火救援行动的扑救作业,延误灭火救援时机,如若救援不及时极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甚至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占用消防车通道,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本案中,周某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代履行费用200元,由周某承担。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在公安机关民警到场后,多次警告周某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周某拒不配合,情节严重,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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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电话:13105371980。济宁律师毕士艳,自2016年7月正式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行政案件600余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证号:13708201610808108。执业机构: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