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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开启自动驾驶能从轻处罚吗?
济宁律师-济宁律师库-济宁知名律师 / 济宁律师-济宁律师库-济宁知名律师 / 2025-10-24 09:58 / 阅读333次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在诸多领域实现广泛应用,其中在自动驾驶方面的应用成果尤为瞩目。然而,技术的快速迭代也催生出新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在拓展人类能力的同时,能否减轻甚至转移人的法律责任?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涉及醉驾时开启自动驾驶功能的危险驾驶案。经审理,法院明确指出,当前阶段的自动驾驶技术仍属于辅助驾驶范畴,车辆行驶安全的最终责任人仍是司机。

  2023年3月某日夜间,闫某某与几位朋友聚餐饮酒后,一位朋友叫了代驾。代驾司机驾驶闫某某的汽车将其朋友送到家后就离开了。闫某某认为自己新买的电动汽车具有自动驾驶的功能,可以自动躲避障碍和保持车距,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

  途中,闫某某驾驶的汽车遇民警拦截检查。民警对闫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0毫克/100毫升。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检验,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并以闫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对其刑事拘留。后案件被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闫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整个醉驾过程中,闫某某的电动汽车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现今自动驾驶技术相对成熟,能按照预定路线到达目的地,还能躲避障碍、及时刹车,因此闫某某此次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对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闫某某开启自动驾驶功能后可以减轻对公共安全危害的意见,法院认为,经查,现阶段自动驾驶在我国处于试点、示范应用阶段,各地对申请自动驾驶主体、车辆型号、自动驾驶级别及试点、示范区域均有不同的限制性规定,闫某某被查获时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现有证据未显示其车辆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被查获时已开启该功能,即便其已实际开启,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亦显示该车辆对驾驶员的依赖性较高,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官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闫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用驾驶辅助功能属驾驶行为,驾驶人仍应承担责任。”该案审理法官姬广胜表示,根据2022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等相关规定,启动辅助驾驶功能后,驾驶主体并未变更,车辆驾驶仍然高度依赖驾驶人。该案中,闫某某作为第一责任人,罔顾醉酒导致的控制能力及操作能力下降的危险,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导致的危险状态并未减弱。因此,启动自动驾驶不能成为对闫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

  该案判决不仅厘清了现阶段自动驾驶场景下的刑事责任认定,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价值导向,技术进步不应成为规避责任的借口。(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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