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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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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提前约定,外卖员工伤能获赔吗
智慧普法平台 / 济宁律师-济宁律师库-济宁知名律师 / 2025-08-25 14:38 / 阅读397次
 

   外卖配送员工作期间受伤,要求工伤赔偿,公司却说:“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公司是某买菜平台配送服务的承包商。徐某来到公司工作,被安排在上海某配送站做配送员。徐某在配送站按要求制作木架时,不小心割伤了自己的右脚。

  当徐某申请工伤赔偿时,却被拒绝了。当初徐某来到配送站工作时,按照公司要求,签订协议约定,公司与徐某通过协议建立合作关系,双方适用当时的合同法、民法总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那么,既然双方白纸黑字写着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那徐某是不是就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工伤赔偿了呢?

  徐某不服气,申请了劳动仲裁,随后双方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确实有相关约定,但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用工事实,以及支配性的劳动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等因素。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为合作协议、承揽协议,但徐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自平台处承揽的商品分拣、配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徐某按照站点排班表打卡上班,根据派单完成配送任务,不能自主选择配送时间、配送任务,即使没有配送任务时也要留在站内做杂活;合同中虽约定公司向徐某支付的是服务费用,无底薪、无保底服务费,但根据徐某提供的交易明细及收入明细,公司发放的钱款有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及奖励等项目,明确显示为工资。

  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那么,徐某此前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表示支持。

  近来,网约车、外卖配送、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不断涌现,新型用工模式下,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呈现出诸多特殊性。法官介绍,202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权益。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记者 金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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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电话:13105371980。济宁律师毕士艳,自2016年7月正式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行政案件600余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证号:13708201610808108。执业机构: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