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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有边界,网络表达须谨慎(转)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曾明 / 2020-12-26 16:09 / 阅读1039次
 

       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遇害一案引发网民广泛的关注和评论,相关话题和案件屡次冲上微博热搜榜。大多数网民抱着极大的善意看待此事,惋惜江歌的遭遇、对陈世锋的罪行表示愤慨。但是,也有部分网民为了博公众眼球,逞一时口舌之快,捕风捉影、无端猜测甚至无中生有,混淆视听,一度让真相扑朔迷离。其中,网民谭斌在新浪微博发布与江歌案有关的系列文章及讽刺意味的漫画,侮辱、诽谤江歌及其母亲,阅读者众、影响广泛,情节恶劣,虽屡次被警告却拒不改正。

江歌母亲江秋莲便委托律师将谭斌以侮辱罪、诽谤罪刑事自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普陀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充分法庭辩论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认定谭斌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对谭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自诉人江秋莲、被告人谭斌双双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10月27日上午,上海二中院公开宣判认为,一审法院定罪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维持一审判决。

   作为本案一审、二审代理人,笔者认为,此案对确定言论自由的边界、规范网络发言的尺度和分寸,惩治网络暴力,具有标杆意义,也对广大网民有较大的普法价值,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用户身份可追溯,网络发言不可肆无忌惮。

许多网民认为,只要不使用真实姓名注册(微信、微博、抖音)账号、不暴露真实身份,即使在网上肆意发挥、随意攻击他人,受害人也无从知晓其真实身份,他们可以在网上恣意妄为。正所谓: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殊不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更新,网站后台、ip地址、id号、AI识别技术、位置信息、手机号码等均可追溯至本人真实身份。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让现代人藏无可藏。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否则,即使在互联网上,也一样身份被锁定、被追责。网民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2、人虽逝不可欺,逝者也享名誉权。

本案中,通过庭审得知,谭斌之所以在江歌离去后肆无忌惮地侮辱、诽谤,是因为他认为“死者没有名誉权”、对死者的辱骂不违法,更谈不上犯罪。这是很多网民的一大认识误区,也是一些法律学生的认知盲区。究其原因,很多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认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死如灯灭,既然人已经死亡,所有权利即消失包括名誉权。

这种理解是片面和偏狭的。民事权利能力不等同于民事权利。比如,在涉及继承、遗赠等案件时,未出生的胎儿也有必留份额,享有民事权利。有些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即使在人去世之后仍然享有,只是他本人无行为能力去维护,只能由近亲属代为提起诉讼、控告。这也是我们国家立法对人格权包括人的名誉、荣誉、隐私以及知识产权的特别保护,是彰显人权的一大体现。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旗帜鲜明地肯定了死者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利,是立法的一大进步。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法院工作报告的“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炎黄春秋》杂志某主编名誉权、荣誉权胜诉一案便是明证。

3、网络表达须谨慎,稍有不慎则入刑。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和网络的日益发达,生活中的各种新闻事件涌向每个用户端口。面对各种生活热点,网民有评论和表达的自由。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是,任何公民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尤其不得捕风捉影、夸大甚至捏造事实,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即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即可以诽谤罪追诉。

500次以上的转发量或者5000次的点击量,有时在30分钟甚至更短的时间之内即可达到。本案上海二中法院的报道发布后,阅读量2天之内即突破2000多万人次。网络传播速度越快,侵权人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距离就越近。本案中,谭斌的诽谤文章也是经网民多次转发后浏览次数不断攀升,最终达到34万余次。当他沉湎在自我陶醉以及与部分网民的狂欢、庆祝时,刑事风险已悄悄降临在他的头上。因此,网络发言须慎之又慎。杜绝风险的唯一办法是谨慎发言,不造谣,尊重他人,在收到相关警告后及时删除、停止,否则难免步他人后尘。

4、虽不造谣但传谣,与诽谤同罪。

本案中,谭斌上诉认为,其发布的漫画系列及带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阅览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并非原创;相关诽谤言论不是他捏造的,是转发他人陈述,他并非原创人,不是造谣人,最多是转发、传播谣言者,不是“始作俑者”,不应承担责任。

这也是很多人的理解误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步,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这也是通说的“传谣”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当然,现实中如何判断侵权人“明知”是捏造的事实,需要结合其学历、认知、经历、动机、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也是司法实务的一大辩点。这就要求网民在传播相关信息尤其是负面事件时需要理性、独立思考,不人云亦云,不盲目跟风,不随意转发。

5、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上海二中院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位网民应当尊重权利应有的法律界限,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人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们生活中怎么对待自己的兄妹以及父母,就应该怎么对待江歌及其母亲,这是做人自然的法则,与高尚无关,淳朴的天性使然。

愿该判决能警醒更多网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立己达人,心存善念;尊重逝者,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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